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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计算中心互联网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甘肃省计算中心局域网系统的安全, 促进局域网络的应用和发展,确保局域网的正常运行,为局域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局域网用户,包括单位用户、公共机房等。
第二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三条 所有局域网用户不得利用局域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扰乱社会治安,邪教组织信息等。
第四条  所有局域网用户不得利用中心局域网未经他人允许进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进行非法访问,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所有局域网用户不得利用中心局域网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有伤风化和淫秽色情等不健康信息。
第六条  对上网信息要进行审查,严格把关,凡涉及国家及单位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第七条  严禁任何科室或个人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破坏性程序。局域网用户要经常性的进行病毒检测工作,并安装防病毒软件,发现计算机病毒应及时清除,无法清除的,要及时与网管中心联系,同时,要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待处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局域网各类服务器中开设的IP地址,归个人用户所拥有,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些信息,非经其本人申请,任何人均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条  严禁冒用中心局域网名义从事网上活动;严禁盗用他人IP地址, 盗用他人账号上网。不得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
第十一条  严禁未经中心网管中心允许私自连接集线器、交换机及双头网络线等网络设备。严禁未经中心网管中心允许,采用各种手段切断中心或他人网络连接,破坏局域网络系统。
第三章  网络案件的报告与处理
第十二条  网管中心要做好校园网络系统有害信息的监控、清理工作,网管中心工作人员每天分早中晚三次检查校园网系统是否有异常,并做好日志,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局域网任何用户在发现有系统入侵或网络有害信息时,有义务及时报告网管中心,网管中心应及时处理并做好日志,同时保存好入侵数据和网络有害信息,以备清查原因,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相关数据。
第十四条  所有局域网备案用户和网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积极主动配合有关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违约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给单位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用户,停止其使用网络,并提交单位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给单位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用户,按其实际造成经济损失的2倍进行处罚,停止其使用网络,并提交单位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给国家造成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提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计算中心网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